网站首页
新闻转载
产品目录
  消息
联系我们

新闻转载 

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用探讨 
祝虹煜1,陈建华2 
     
(1. 北京交通大学基建处;2. 北京兆通建筑工程公司,北京 100044)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无负压给水产设备产生的背景、特点、分类及目前市场应用进行了分析,建议尽早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及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规范,使无负压供水设备市场良性发展。
  【关键词】无负压给水;市场准入制度;行业标准与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6-0171-02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生活供水二次加压泵站已经是居民小区和城市高层建筑给水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目前城市给水管网局部水压不够高,还不能将水直接送到高层用户,这样就必须先将市政自来水泄至水池或水箱,然后通过二次加压泵站将水供给到用户,以保证每一个用户的用水要求。但由于管理不善、水池、水箱缺乏定期的清洗、二次消毒措施失效以及系统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水质二次污染已直接影响了供水水质安全,甚至产生了严重的水质污染事故。因此保障二次加压泵站饮用水质量与安全是不仅是卫生、水务、自来水公司等政府部门的头等大事,同是也是用户管理单位与供水设备生产厂家的急需解决的事情。另外随着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各地自来水公司供水能力的不断加强,曾经的定时定量供水为已成为历史,也为开发与研制新型环保节能供水设备提供了决定性的条件。
  正是在以上相关的背景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研制成功并引入市场弥补了传统供水方式的不足。 台无负压供水设备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研制成功并投放市场,但由于供水系统的法规要求和消费者的观念滞后,无负压产品一直没能得到推广使用。我国《城市供水条例》中曾规定:“禁止在城市管网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这是因为抽水时可能产生的负压会干扰水力工况,影响周围用水,甚至造成管网破坏。所以在工程设计时首先建一个水池或水箱,再用增压泵加压到用户供水管网。直到2003年“非典”期间,人们才对二次供水污染的严重性有了清醒的认识,特别是经过北京局部区域使用后,无负压供水设备所具备的彻底解决二次供水污染、节约能耗等优点,终于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2004年,北京市 中将上述《城市供水条例》相关条款解禁,山东等省份紧随其后相继出台试用细则。现该类产品在北京已有近千台套产品在使用中,山东、福建、天津、广州等地区应用也较多。加之这种设备在节能、节水、节地、节省建设资金等方面具有显着优势,成为了取代水池、水箱等传统二次供水设施的 设备,从而导致市场需求骤然升温。
  无负压供水系统是在传统变频恒压供水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它不是水泵、管件阀门、罐体和控制柜的简单组合,而是集机械、电子、信息、自控技术为一体的高科技产品。随着无负压供水概念发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科研单位及生产企业对无负压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在国内无负压技术根据市场上现有无负压的给水设备工作原理进行分析,无负压供水系统主要由变频调速水泵机组、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压力和流量传感器、预压自平衡器、控制柜、过滤器、倒流防止器等设备组成。根据其实现无负压功能原理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稳流补偿器和真空抑制器控制模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真空抑制器打开,空气进入稳流补偿器中,使原本封闭的补偿器变为断流水箱,抑制负压产生,另在稳流补偿器中设置液位控制,当低于低位时,水泵停止工作。
      (二)自控限流模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通过压力传感信号的反馈,采取限制变频器,使水泵不超量取水,而当市政管网供水满足要求时,系统恢复正常。
     (三)压力控制点方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直起变流量恒压供水泵,待供水满足要求后,系统恢复正常。
  尽管无负压供水设备企业这几年发展很快,但它在相关标准以及技术环节等方面还是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它的应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由于它缺少二次储水装置,市政供水一旦有故障,整个设备停止运行而处于停水状态,因此对于那些不能间断供水的特殊用户,它并不适用。其次,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设备,技术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成熟,应用条件也有待于市政供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再次,也是更为关键一点,整个行业无国家统一标准可依、可行,各企业都按自己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无负压设备生产企业已从三、四年前的十余家猛增到近千家。这些企业规模大小不等,技术与售后服务也千差万别, 资产上亿元,拥有 的数字化生产线,小的只有十几人手工作坊式生产,抛开技术因素不谈,其质量的差距便可能天壤之别。仅是如何使产品不产生负压一项,各企业使用的方法就不尽相同,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另外该设备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应用的,对管网压力,供水量等都有一定要求,但有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些要求,在一个位置定点取水,抽水过量,致使管网供水不足的停水现象。因此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无负压设备接入管网,有可能使管网超过承受能力,也有可能使劣质产品乘机充斥市场,给用户用水和管网安全带来隐患。
  正因为无负压供水设备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以现在无负压供水设备行业的状况令人担忧。因此,必要的措施是:首先要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际应用情况,尽快制定国家标准与规范,来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研制出既符合国家标准又具有企业特色的技术含量高、质量过硬的产品,并增强企业的服务与参与意识;其次要保护知识产权,要认真审查企业的技术来源,以杜绝那些剽窃技术、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再次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准入条件,由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市场固然不利于技术提高和行业进步,但无原则的一窝蜂涌入同样不是市场经济的真正诠释。因此参照国内外相关(下接第172页)(上接第171页)行业的规定,对企业资金规模、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售后服务等制定硬性指标,限定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必须的是供水产品,这样能保证生产企业的实力和所生产的产品与其所承担的售后服务责任相匹配,也有利于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应发展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由协会同各企业携起手来,共同制定游戏规则,维护用户、企业以及国家的利益,保证这个行业能得到持续发展。通过以上措施,相信对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对无负压行业、消费者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产生积极意义,使无负压给水设备的使用更科学、更合理、更环保、更节能,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

自来水公司强制用户买设备被罚款20万
2006年12月1日 8:54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陈长森

    市自来水总公司在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作期间,强制用户购买、安装由其指定的企业生产的供水设备。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开出了20万元“罚单”。该公司将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它的诉讼请求。

    事件:20万元“罚单”是怎么开出的

    去年12月,市工商局连续两次接到省工商局转来福州市7家供水设备商的联名投诉,反映市自来水总公司在受理用户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供水申请时,强制用户购买、安装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供水设备,限制市场竞争。

    今年1月18日,市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市工商局认定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授权委托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区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作期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先后于2003年10月、2004年7月制定文件,规定“凡采用智能型叠压供水系统的项目,营业所在出件时均应要求开发商与我司签订委托协议或与公司的设备提供商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无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出件或送交施工单位施工”等。

    试点期间,某些用户选用其他厂家生产的叠压水泵设备,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供水时受到无故的拖延。一些供水设备公司营业额急剧下降,这些公司和部分开发商不满,向工商机关投诉。相反,作为 提供商的得福公司2003年至2005年共承接77个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达2696万元。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集体研究,于3月27日发出榕工商检处(200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市自来水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市自来水总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焦点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市自来水总公司不服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认为叠压式供水装置是获得国家 的产品,不仅能消除游泳池、水箱造成的二次污染,还能成功地解决水泵在城市公共管道上直接抽水对城市供水、水压的影响。为推进技术进步,决定选择该装置在福州市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存在执法主体错误、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目的违法等问题。该公司于今年4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工商局榕工商检处(200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市中院依法审理此案,于5月8日、9日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组织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院综合认证,市中院确认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审核、集体研究、案件审批、告知听证等事实,并确认福州得福科技公司由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出资40万元、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50万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10万元合资成立的事实。

    市中院认为,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工商机关在处罚前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并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在自来水公司放弃听证权利后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市中院还认为,从市工商局提交的福州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福州市兴宏机械厂企业标准等有关证据,以及自来水公司提交的报告均可以证实,2003年5月27日之前,市场存在智能型管网直接供水系统的同类产品经营者,工商局认定自来水公司“利用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可以成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焦点二:限定用户选择产品是否构成限制竞争

    市自来水总公司以《城市供水条例》和《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规定,提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使用的产品的试点和销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市中院认为,自来水公司授权得福公司研发生产智能型供水设备,并开展试点。法律对于作为试验产品的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未予以禁止,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系统有优劣之分,其生产、销售存在市场竞争,用户对于符合技术标准的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系统仍有选择权,有选择才有优胜劣汰,才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因此,自来水公司主张在法规禁止领域不适用竞争的理由系偷换概念,该公司在制定的文件中限定用户选择使用相关产品,构成限制竞争。

    29日,刚拿到行政判决书的市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处副处长余养挺说:“法院的判决增强了我们工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公用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市工商局相关 表示,针对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相关行为,工商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向12315举报





网站首页  |  新闻转载  |  产品目录  |  消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简体版     繁體版

Powered by DIYTrade.com  自助建站, 免费!